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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动产定期承租人的预期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5/8/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僵局  #减损规则  #预期违约

导语

       若不动产定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承租人无权任意终止合同,出租人仍可主张剩余租金请求权。此时, 若承租人向第三人转租承租不动产,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租人面对承租人预期违约时,享有主张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其负有在合理限度内重新出租的减损义务,并可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约定租金与转租所得的差额。但该租金请求权仍受约定履行期限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提前主张。若出租人选择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应以剩余租金为基准计算可得利益,根据具体的计算方式或抽象的计算方式确定其损害数额,并考虑出租人替代租赁的减损可能性。当履行期限与庭审结束时间或判决时间相距甚远时,法院为避免未来租金的预测数额与实际数额存在较大差距,可保留当事人后续诉讼的可能性。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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