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作为一项使某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法律工具,对其进行规范构造至关重要。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必须以其无效为根本前提,但并非所有类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均能适用转换。只有适用转换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法律规范宗旨的,才存在转换的可能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替代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替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得超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替代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应完全有效。适用转换还需以裁判者能够从理性人的角度推测当事人当初实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时有愿意转换的意思为必备要件。当该推测的可转换意思违背当事人嗣后不愿为转换之真实意思的,不应一概适用转换,而应谨慎考察当事人嗣后不愿为转换的理由作出综合评判。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