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3条是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在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的应用。首先,就法理基础而言,本条强调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间的利益共赢而非择一保护,由此与《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第14条的法理基础相区分。其次,就构成要件而言:其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是不动产买受人。其二,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对于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在满足其他要件时案外人亦可类推适用本条规定主张排除执行。其三,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若无书面买卖合同,但案外人所提交证据可证明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亦无不可。其四,案外人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最后,就法律效果而言:其一,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其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将案外人交付的价款代替被执行人清偿相应债务;其三,案外人在代为清偿范围内取得申请执行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其四,案外人可请求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