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的责任承担,既关系到受害人权益保护,也关涉技术利用与创新、产业发展以及信息自由等重要价值。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唯有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审慎判断其是否构成过错,方能实现多元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促进社会整体福祉。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规则,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提供了一种具体化、可操作的路径。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与传统网络侵权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在主体、价值、情境等本质特征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从而具备了类推适用“通知”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具体适用上,“通知”规则所要求的“合格通知”与“必要措施”,应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运行机制和技术特点加以解释。与之配合,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的“知道或应知”规则的类推适用构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未接到通知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动态的注意义务体系,注意义务的标准随“现有技术水平”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