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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于类型区分的免责条款效力判断

发布日期:2025/10/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效力控制  #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

导语

       对于一般免责条款的效力控制,以及其与格式条款的关系,理论和实践存在不少误解。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应当基于责任性质而作区分,适用不同规则。免除侵权责任时,应遵循与自甘冒险、受害人同意相同的价值判断,以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则判断免责条款效力,即使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能免责。《民法典》第506条应作限制,不适用于侵权责任的免除。对于违约责任,免除故意、重大过失违反主要义务而生的救济时,免责条款无效,依据在于原因或正当性的丧失导致法律行为的自我否定。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依据更侧重的责任性质处理。就与格式条款的关系而言,第506条第1项只适用于格式条款;第2项和第497条第2、3项可能形成适用范围交集,此时后者优先适用。两条不宜混淆,或被笼统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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