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免责条款的效力控制,以及其与格式条款的关系,理论和实践存在不少误解。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应当基于责任性质而作区分,适用不同规则。免除侵权责任时,应遵循与自甘冒险、受害人同意相同的价值判断,以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则判断免责条款效力,即使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能免责。《民法典》第506条应作限制,不适用于侵权责任的免除。对于违约责任,免除故意、重大过失违反主要义务而生的救济时,免责条款无效,依据在于原因或正当性的丧失导致法律行为的自我否定。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依据更侧重的责任性质处理。就与格式条款的关系而言,第506条第1项只适用于格式条款;第2项和第497条第2、3项可能形成适用范围交集,此时后者优先适用。两条不宜混淆,或被笼统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