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都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般指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特征。但基于这些股东特征,从不同角度所作分析,往往会使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偏差且极其复杂。因此,应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理念,以商法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为指导,严格贯彻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主义,至于由此产生的公司内部关系则依合同法处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