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瑕疵物的提交违反债之本旨时,只要给债权人带来并非微不足道的不利益,债权人便可在瑕疵物交付之时拒绝受领,不论是否达到或接近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标准。然而,实践中的做法并非如此。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法院常将买受人拒绝受领瑕疵商品房的法定条件视同因房屋瑕疵致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则将租赁物严重违约作为承租人拒绝受领瑕疵租赁物的法定情形之一。这类立场的依据和理由经不起推敲。拒绝受领瑕疵物的规范基础是我国《合同法》第72条,而非《合同法》第148条;后者规定的拒绝接受制度与拒绝受领无必然联系,且与继续履行请求权在制度功能上可替代,在未来民法典中不应保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