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的问题上,体现了体系的、实践的、价值的考量。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时,除债权人负担风险的情况外,解除规则与风险负担规则的功能重合应当尽量减少,而在更广泛的情形中适用解除规则;解除同样适用于其他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实践难题可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得到部分缓解。在解除权的具体行使上,解除权行使的不同方式将导致解除时间的不同;同时,《民法典》将异议和确认解除明确区分开,使得司法解释中异议期间的正当性更为欠缺。在解除权的行使效果上,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类型化判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存在的价值共识,更具体的规则可在适用中进一步细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