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模式和程度,取决于立法者如何平衡版权保护与公众权利之间的关系。在保护版权人的技术措施问题上,各国根据自己的立法理念和利益立场,尺度不一。我国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较为粗陋,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应当区分访问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在设定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问题上,应当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各要件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包括有效技术措施的要求、规避行为的界定、过错等等。同时,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版权人和公众的重要手段,在技术措施保护过程中仍然应该得到尊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