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要素解释理论认为,中间型物权变动由一个多元的解释要素体系所构成,这些解释要素包括合同、合意、占有、交付、价金支付、善意、诚信、过错与可归责性等,它们分别构成自治性要素、对物性要素、外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四种类型。各要素通过相互联合构成不同的位阶。占有、使用等对物性要素乃属特权,是多元要素体系的中枢,交付、处分权力、返还请求权、第三人之善意等均须依据对物性要素而为判断;内部关系上,自治性要素优先于外观性要素;外观性要素本身并不预示权利,其须与主观性要素联合才能优先于对物性要素。中间型物权变动之效力判断须依赖于这些要素的综合权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