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描述性概念,以物抵债是当事人以原定给付之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类型。依交易目的的不同,以物抵债存在替代清偿功能与担保功能的区分。替代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并不当然消灭原定给付,抵债人不履行新给付的,债权人享有恢复履行原定给付或者主张违约责任的选择权。此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以物抵债协议的裁定书、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导致抵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将导致抵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担保型以物抵债本质上属于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在完成财产权利转移的公示的情形之下,适用让与担保规则。在现行法下,预告登记应是有效公示手段。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