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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反思

发布日期:2016/10/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处分行为  #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

导语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有效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解决融资租赁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1项赋 予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这实际上是放宽了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条件。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并不当然导致出租人的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应一概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需要结合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最终确定出 租人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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