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契约与个别性契约相对,是契约系谱不断趋向复杂的结果。关系契约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描述了现实世界中的契约现象,揭示了契约关系的过程性和动态性。契约效力说明理论旨在说明契约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根源。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约理论分别提供了不同历史时期契约的效力基础。关系契约理论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经验观察的产物仅具有描述性功能,与契约效力说明理论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将其视为现代契约效力基础的提法是对该理论本质的误读。揭示关系契约的理论本质并澄清其与契约效力说明理论的关系是现代契约法理论发展的重要任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