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有无,是私法上一道经典价值判断难题,长久以来聚讼纷纭。在合同约定阙如时,法律为何应当肯定或否定担保人之内部追偿权?该问题并非混合担保独有,而见于所有担保,实为任意性规定之设计问题。基于对最大多数担保人意愿之分析,以肯定说为任意性规定,不仅契合意思自治即自由价值,亦符合效率,且无关乎公平。在解释论上,以上价值判断可融入对《民法典》第700条之历史或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一道证成保证人之内部追偿权,并类推适用于混合担保等其他场合。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