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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

发布日期:2024/5/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个人信息  #隐私权

导语

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则抑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学界争议较大,实务界亦有不同做法。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区分保护模式、竞合规则保护模式、聚合规则保护模式皆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在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和实践同步发展的当下,应对现有保护模式进行反思,建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的新型私密信息保护模式。可以结合该种保护模式法定化的现实动因和参考范式,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的基础上对其法定化的具体路径进行建构,完成对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私密但不敏感的私密信息隐私适用隐私权规则。敏感但不私密的个人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既私密又敏感的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适用隐私权规则,财产利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处理私密信息同时侵害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两种规则同时适用。对私密信息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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