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解释基准——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文本

发布日期:2016/1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的善意取得  #效力待定合同

导语

就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学理上存在多种判断基准,以至于引发不同的结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证明责任问题为例,存在“善意推定说”、“善意要件之批评说”、“善意要件之肯定说”等学理争议。就上述学说,需要回到法学方法论的立场进行评判。证明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实体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应遵循当代法解释学以规范目的为核心的方法论。也即确定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法解释学操作,应当以规范目的为其基准。这种操作首先是综合各种解释方法,论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范目的;其次是从规范目的出发而非拘泥于法条的文义,重新对该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三种学说进行评判。这种分析路径和结论,不仅验证了以规范目的为解释基准的方法论的可行性,而且也实现了证明责任问题与主流法学方法论的合流。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