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解释法律或法律行为的基点。法释〔2016〕 5号第7条赋予调解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颠倒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实体 为里、程序为表的根本原则,应予修正。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 三人”的规定,应当甚至必须依据代理制度的本质要求,于是,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由外 贸代理人承受就是理所当然的。确定合同法关于解除权及其行使的规定的性质和效力,不如 放弃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的思考、衡量的路径,改采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这将更为现实,更为允当。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