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从《民法通则》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四部委《意见》,有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仍然存在制度空缺。各国法律关于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从父母的主观状态和是否需要穷尽其他的救济方式两方面来考虑。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类型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主动撤销与被动撤销、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停止与被剥夺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是撤销的适用范围问题;与此同时,由于监护权包括了人身照顾与财产照顾两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父母监护权处于部分停止与全部停止以及被剥夺的情形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原有的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就会发变化,由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变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