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人以“数据符号”的模式存在。人的隐私则体现为信息系统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与其他数据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一般包括个人敏感(人格)数据信息与个人一般数据信息。应区分数据人格标志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权益,并在知识产权框架内寻求利益冲突的解决之道。可将大数据时代“零隐私”的法律调整与保护限定在知识产权法域内,基于平衡原则,激励大数据创新的同时,以财产权与选择权共存的模式保护个人数据信息——“人格权益”。赋予信息公开权与著作权法、专利法一样的目的,使个体能够从产生自己数据信息的“劳动”中获利,形成一种自治自决的私权利,同时增进公共福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