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禁令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一种人格权请求权实现程序,是人格权请求权规范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非人格权请求权本身。在现行法对人格权禁令的具体适用规则未作清晰规定的背景下,应围绕人格权禁令本身的属性与立法目的并在权衡考虑人格权保护与行为自由二者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类推适用与人格权禁令性质兼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则等,填补《民法典》第997条在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方面存在的漏洞,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提供规范基础,助益于立法者通过人格权禁令制度充分保护人格权的目的的实现。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