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人格的纯粹性——以人格与财产的关系为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格权  #人格  #人格财产化  #财产

导语

在以往的论述中,人格与财产的关系缺乏清晰的格局,生命科技的发展又进一步模糊了二者的界限。但源自伦理学的人格具有纯粹性,其虽经由法律的形塑形成了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权利对象、权利基础四重内涵,但从未真正发生人格财产化现象。具体而言,人格权的性质与内容可以基于人格的道德性、精神性和社会性获得解释,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人格尊严虽然是财产权的价值来源但本身并非财产。从认识论上看,财产具有直观性,物上“人格”作为认识论上对象不可知的产物,是包含了经验等主体认识的“直观”,与本体论上的人的主体性并不矛盾,财产人格化也无从发生。物上“人格”具有形成交换价值、发挥促销价值和承载物质文化三种形态,这三种形态都发挥财产价值的形成功能。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