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备受关注、环境法修改完善、环境执法加强的背景下,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却屡有发生。因《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导致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法律责任不明。无论从理论上分析其合理性,还是总结执法经验,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与阻碍执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行为的处罚相当。可以先通过行政解释,由公安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的妨害行政执法活动行为作出细化解释,或直接由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修改规范性文件对该行为予以明确,以更好地指导环境执法实践。然《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法律的衔接问题最终必须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进行解决。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