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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法理内涵与制度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0/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总论  #独立担保

导语

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相异,独立担保以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但这一特征仍未得到我国担保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系统认识。从内涵上而言,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意指其与基础交易、反担保等的分离与抽象,体现了商事效率与商事外观法理。从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效力及于实体、程序两大方面。从实体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得以自成一体,切断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与抵销权,并构成担保义务单据化的基础。从程序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可排除基础交易的仲裁和诉讼管辖约束,限制审理范围并促使案件迅捷处理,单独确定独立担保所适用的法律。此外,独立担保的有效期不同于保证期间,为单独的或有期间。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原则作用于独立担保开出之后、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之前的期间内,而于付款后不应发生嗣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效力,但相关条款仍需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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