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物权登记公示理论,没有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提供支撑。物权登记,可以区分为物权权属登记和物权警示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的登记公示,其登记需要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法律确认,因而登记条件严格、程序严谨,属于物权权属登记公示;在物权权属登记公示基础上,对已经权属登记确认过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之登记公示,则是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其登记公示无需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主体、客体和内容实施再度确认,因而其登记公示手续可以简单而便捷。为全面提升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在已建立的“小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基础上,先行完成“大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继而再将不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并转入“大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系统,以此最终完成“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式现代化对世界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现代化的制度贡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