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林赫斯特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模型,是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内容的最经典描述,其要旨主要在于直观地说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而不是对其进行法学阐释。从法学中的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属于义务,该义务源于环境与资源危机压力下的法律规定。责任则是违反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方面,生产者不履行该义务,后果是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受害者是全社会中所有的人(公共利益),法律责任的承担超出了私法关系的范围,这就使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现问题较为复杂;另一方面,作为责任,现代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仍属于自己责任范畴,但与自己责任中的个人责任的社会化发展不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出现,是将个人行为的社会风险归还给个人。情形正好与个人责任的社会化相反。但是,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有与“社会责任论”契合的一面,它反映了“应该将责任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者”的社会责任观念。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