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迫性要件的存在和防卫限度判断的结果导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束缚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两大绳索。紧迫性要件必要说要么奉行“维稳优先”的观念而与正当防卫的权利本位属性相冲突,要么无法真正实现公力救济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平衡,故缺乏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果导向思维的盛行,根源于中国社会的独特生死观和实用理性。为了克服防卫限度判断中的唯结果论,需要将考察重心转移到行为上,一方面建构起“构成要件-防卫限度”的双层检验机制,另一方面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分立为防卫过当判断的两个阶层,并赋予行为过当以优先于结果过当的地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