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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契机展开的法理思考

发布日期:2018/5/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冲突  #法治  #程序正义  #法院

导语

紧迫性要件的存在和防卫限度判断的结果导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束缚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两大绳索。紧迫性要件必要说要么奉行“维稳优先”的观念而与正当防卫的权利本位属性相冲突,要么无法真正实现公力救济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平衡,故缺乏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果导向思维的盛行,根源于中国社会的独特生死观和实用理性。为了克服防卫限度判断中的唯结果论,需要将考察重心转移到行为上,一方面建构起“构成要件-防卫限度”的双层检验机制,另一方面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分立为防卫过当判断的两个阶层,并赋予行为过当以优先于结果过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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