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行合一”曾被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配置的重要原则,一度也是我国的主流学说,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马克思通过对巴黎公社的描述,最早提出了在职权、组织与人员三个维度上的“议行合一”,但其重点在于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制。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反官僚”立场,但在列宁思想指导下的苏俄(联)的苏维埃制与“议行合一”的构想有明显断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建设经历了从苏维埃制、边区制度到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变化,到1954年宪法时已经表现出国家权力的实质分化。而1982年宪法基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以及其他经验,提出了国家权力配置的新原则即“彭真三原则”,探索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理解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脉络,可以从历史维度为我国现行宪法下的国家机构的宪法解释提供依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