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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从公权利到私权利的转变

发布日期:2018/6/2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权  #公民基本权利

导语

《民法总则》将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从公权利性质转化为私权利,这两个权利的性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的保护方法都发生了改变,确定了民法保护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基础。由此,对于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非民事权利,如果符合权利主体的身份可以转换,能够使义务主体转换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的内容包含民事利益,并且能够用民法保护方法予以保护的条件,就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获得民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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