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规则均受理念之引导,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亦概莫能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之本质,并非仅涉及对物的认识,尚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物与自然人的关系加以认识。人格尊严理念必须深植固本于买卖标的物规则之中,买卖合同标的物仅限于物之范围内,并时刻矫正社会现实中有悖于人格尊严理念的买卖标的物之异化现象。同为转让,《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系“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规则与散现于同一部法典其他条款中的无体物转让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缝隙,未能体现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之现实与需求,且难以体现法典之体系化特质,此系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缺乏有体物与无体物兼存理念所致。故我国《民法典》在其未来完善中应当强化立法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合意的认可,将无体物转让纳入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宏观体系中,至少应当有明确的立法指引,同时根据其各自特性在具体规则上做出差异性的系统考量。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