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将对公司法造成影响,其中主要体现在其对公司董事的影响。人工智能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因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因尚未达到可模拟人脑进行抽象思维的阶段,其可作为董事的辅助工具,但公司法需解决董事是否可将部分职权授于人工智能以及董事是否负有咨询人工智能的义务等问题。在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担任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因人工智能与自然人董事的本质差别,公司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围绕传统代理成本理论而搭建的公司法规则框架可能需要重构,其他规范自然人董事的规则也须相应调整,公司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公权渗透。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日新月异,公司法应未雨绸缪。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