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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第 42 条( 缔约过失责任) 评注

发布日期:2018/7/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合同的订立  #预约合同

导语

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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