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突出表现为其对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间牵连关系的无因性立场,现行立法排除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有违立法公平原则及整体效益原则。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应当编纂一部具有商事品格的民法典,并在兼顾商法效益优先理念、企业的营利性特征及商事立法技术适用的基础上,重构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在制度设计的应然追求方面,民法典应当对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作必要限制,从而为其优先受偿效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在制度设计的实然路径方面,民法典宜将企业作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继续与民事留置权共处于同一条款内,并对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进行正面界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