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商法理论渊源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以公有和私有混合的商事主体制度、公有和私有属性并存的商事财产制度、核心领域的国有垄断与一般领域的市场竞争并存的商事秩序安排、生产及贸易与金融等新型商事活动并重的商事行为制度、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兼容的商事法律规则体系、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引导的商事立法模式等为特色。中国社会主义商法开创性地创造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商法制度,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商法存在缺乏预见性、碎片性、法律规范冲突、商法理论薄弱、商事一般法缺位等问题。为了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商法的制度创新成果,中国需要增强商事法律的稳定性,推动商事法律走向系统化,以法律规则取代行政决策,形成全社会尊重商人、保护商人的正确风气,培育良好的营商法制环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