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上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保护制度三种,它们各负其责地对不同的未注册商标提供有限保护。目前各种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具体规则存在模糊与不确定之处,各种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间及其与注册商标制度之间存在抵牾。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体系化解释的价值基础包括实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对未注册商标的价值进行公平保护以及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主体地位。在具体规则上,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最严格的构成条件和最强的法律效力,普通未注册商标具有适中的构成条件和有限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商标、被代表人商标具有最宽松的构成条件和最强的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却仅仅针对特定人有效。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