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制度的成果,也是民法商法化的典型,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正是这种跨法系和跨民法、商法的制度移植,导致在法律适用中至今都还存在不少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而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缺陷也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需要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视角,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评析,并就其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而言,应当实现浮动抵押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效力规则的重构以及实现规则的完善。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