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实际功能远未如其最初的倡导者所设想的那么完备。但传统民法典所内含的一种由概念、原理及其价值诉求所构成的法的“认知体系”具有深刻的理性基础和长远的指导价值。考虑到当代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和民主制度的现实格局,兼顾国际法制领域的最新趋势,民法典作为一种形式化工具在当代中国社会进程中的地位已相对下降。当代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意义主要在于民法体系建设本身的“守成性”完善,结合“法制的稳定性”价值,其方向应当做出如下调整:放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而致力于完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体系。这样的民法体系就是“邦联式民法体系”。“邦联式体系”大大增强了民法“外在体系”的开放性和实用性并给未来中国民法的发展保留了更大的可能性,因而不失为一种历史经验主义的务实选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