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在民法上存在三种不同价值取向,即自由价值的抽象表达、价值引导工具和规则范本,确定法律行为价值取向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前提,其中作为价值引导工具来理解法律行为最具有可行性。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仍应坚持,但应将“合法性”限定在基于行为性质判断的可为层面,合同效力则交由拘束力规则调整;基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的相对性,将无权处分认定为事实行为并适用侵权规则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分是建立在突出意思表示重要性的前提上,没有实际操作意义,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应由民法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结合不同情境来分别取舍确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