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通知是典型的准法律行为,对于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学说一般认为得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但是,在何种程度上得以类推却语焉不详。准法律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德国法同样面临法律行为的规则是否得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的问题。德国民法目前的通说认可了在债权让与通知瑕疵时,得类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形成了法律性质进路与信赖责任进路两种论证模式。随着信赖责任、信赖保护理论的发展,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存在意义日渐稀薄,在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中同样没有必要恪守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应该采信赖责任的解释进路。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