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专利法下,披露与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是专利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理论上,这一制度可以消除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美国专利法实践表明,强化申请人披露义务会导致善意申请人过度预防,而对恶意申请人却不起作用,并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现有各种改进措施或建议难以有效消除这些负面后果。在数字技术时代,专利审查的手段更加有效;申请人披露信息对专利质量提髙的作用可以忽略;专利法上的配套性制度安排可以减小申请人隐瞒现有文献的负面后果。综合权衡这一制度的运行成本和实际收益之后,中国专利法应当修改现有规定,放弃专利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