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20条第二项:「过失之责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轻重,如其事件非予债务人以利益者,应从轻酌定。」,事后损害赔偿责任,第一优位为合意约定,此为契约责任,其次为无因管理责任,而置后者为侵权责任。契约责任中,无偿契约之债务人,仅负具体轻过失责任,但有偿契约中,则负比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医疗纠纷中,台湾地区法院实务一向以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来决定医方是否应负医疗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中,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医疗常规,为医疗处置之一般最低标准,医师依据医疗常规所进行之医疗行为,非可皆认为已尽医疗水平之注意义务。」然而本文作者认为,首先,就"医疗常规,为医疗处置之一般最低标准"一文保持质疑的态度;二者,医方不得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其缔约自由被剥夺,应降低其就过失损害赔偿之标准,而非要求其提高注意义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