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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新词说愁之"医疗水平"-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号民事判决评释

发布日期:2018/12/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私法自治原则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责任

导语

参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20条第二项:「过失之责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轻重,如其事件非予债务人以利益者,应从轻酌定。」,事后损害赔偿责任,第一优位为合意约定,此为契约责任,其次为无因管理责任,而置后者为侵权责任。契约责任中,无偿契约之债务人,仅负具体轻过失责任,但有偿契约中,则负比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医疗纠纷中,台湾地区法院实务一向以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来决定医方是否应负医疗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中,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医疗常规,为医疗处置之一般最低标准,医师依据医疗常规所进行之医疗行为,非可皆认为已尽医疗水平之注意义务。」然而本文作者认为,首先,就"医疗常规,为医疗处置之一般最低标准"一文保持质疑的态度;二者,医方不得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其缔约自由被剥夺,应降低其就过失损害赔偿之标准,而非要求其提高注意义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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