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具有一定的体系效力。公序良俗原则蕴含的利益衡量机制,可以解决侵权责任保护客体的正当性问题,也对责任承担构成实质影响。尤其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之下,公序良俗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展开不仅可以有效衔接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而且也合理限制人格权保护领域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而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同时,在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中,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可以合理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展开问题,在《民法典》编撰中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