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际上也包括生态破坏行为类型,形成了统一的环境民事责任。但由于这一领域同时涉及环境法和民法两个部门法,出于不同的诉求,对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范围,尤其是环境污染责任应否承担起保护环境生态利益的重任这一问题,理论上仍存有争议。在生态利益的保护方面,私法的救济手段有其优势,但自权利角度将其规定在私法中与私权体系相悖。值得借鉴的方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设置一项拟制条款,将政府或有关主管机关因生态损害而遭受的不利负担视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可使私法肩负起对生态利益的保护重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