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签:#环境保护法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美国是较早救济自然资源损害的国家,典型立法为其1980年制定的《综合环境响应、赔偿与责任法》。该法自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无论是关于责任人、责任构成与抗辩事由、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责任分担和追偿,还是涉及超级基金、和解程序、行政程序以及公民诉讼,规定都不遗巨细,然而在具体责任人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抗辩事由、责任形式等问题上,基于联邦和地方法院对责任把控的宽严不一,也仍然存在着解释上的差异性。但对环境自身的保护和修复以及对公共健康的保护始终是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宗旨。该法及其实践经验都值得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环境修复责任时认真借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