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受“识别性”和“相关性”两方面的限制,即当某特定的人可被识别时,与该人有关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识别性”和“相关性”边界逐步扩大。在识别性方面,直接识别标准已向间接识别标准过渡,且大数据识别技术的进步和数据的海量化极大提高了信息的识别可能性,导致匿名化的崩溃。在相关性方面,随着大数据画像等分析技术的发展,许多原本不能反映个体特征的信息也可能成为个人信息。对此,个人信息应采用最宽泛的定义,只要存在识别和相关的可能性,均应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并对个人信息进行风险层级的划分,以相应风险层级确立相应的合规义务,从而避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因保护范围过宽而难以践行,同时也为数据控制者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提供有效激励。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