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婚姻博弈形成的规则,自古以来具有聘定的意义,它在传统社会由礼入法,受到国家法的保护。近代以来法律向西学,彩礼退出国家法的体系,但在民间顽强生存。自革命年代以来,彩礼一直受到官方意识形态的批判。但是若将彩礼置于聘娶婚和从夫居的语境,则无疑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由于忽视了彩礼的文化意义而导致与历史传统和民间习惯脱节,难以体现公平和服众。我们需要承认彩礼不同于其他普通的金钱和财物的文化意义,在此基础上按照民间习惯,以悔约确立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同时增加过错和同居考量,最终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和返还多少。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