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意味着需要理性支配,在注重形式合理性的同时,更需要讲求其实质合理性,亦即价值理性。私法价值是民法法典化的灵魂,各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表明,法典的制定均有其价值预设。反思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私法文化缺失的状况,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更应注重私法价值取向的确立。同时要正确处理移植和继承的关系问题,兼顾本土性、传统性,发现、挖掘和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资源。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恰当结合或者统一这一现代私法文化价值为其价值取向,在确立和维护个人自由的同时,兼顾社会正义,使得现代私法的价值诉求能够通过民法法典化而得以实现。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