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控制能力悬殊,缔约过程中经销商对消费者负有一定范围内的明示信息告知义务与默示信息告知义务。前者源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后者应在汽车经销商可归责性与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框架之下,从消费者缔约目的、对汽车基本现状的影响、经销商获得信息的成本以及消费者合理期待等方面予以权衡判断。汽车经销商欺诈的构成仅限于故意要件,不包括所谓“过失欺诈”。为避免“退一赔三”致使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失衡,应对“消法”第55条进行目的性限缩,结合汽车瑕疵的类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等因素,依据不同标准计算汽车经销商缔约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额。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