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抵押的变动规则,扩张了动产担保的类型。在多种制度供给下,为了协调动产担保不同制度的法律适用,减少冲突,需要区分交易类型和动产类型进行分析。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无需关注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无论该负担是否登记,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其物权取得均不受影响;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买受人则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明知特定动产可能担保或者未查询登记,将会承受不利的后果。不同的动产类型可以适用的担保方式不同,法律效果也有差异,相对于经营主体较为固定的设备或者消费者的消费品,可以设立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或动产价款担保;针对经营主体以流通为目的的存货,更适宜设立“浮动”式担保。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