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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动产担保的发展及其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1/2/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抵押权  #质权  #动产担保物权

导语

《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抵押的变动规则,扩张了动产担保的类型。在多种制度供给下,为了协调动产担保不同制度的法律适用,减少冲突,需要区分交易类型和动产类型进行分析。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无需关注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无论该负担是否登记,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其物权取得均不受影响;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买受人则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明知特定动产可能担保或者未查询登记,将会承受不利的后果。不同的动产类型可以适用的担保方式不同,法律效果也有差异,相对于经营主体较为固定的设备或者消费者的消费品,可以设立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或动产价款担保;针对经营主体以流通为目的的存货,更适宜设立“浮动”式担保。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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