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的治理模式长期有“重行轻民”“重监管、轻诉讼”之弊,诉讼手段长期被司法解释所遮蔽和搁置。《证券法》修改后引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一集团诉讼的核心要素,并确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为诉讼代表人,自此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登上历史舞台。为使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行稳致远,有必要着力构建与完善诉讼代表机制、律师代理机制、通知公告机制、集团确认机制、成员进退机制、和解调解机制、效力扩张机制、执行分配机制、公私益诉讼融合机制、滥诉防控机制等集团诉讼所特有的诉讼机制。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