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债券在种类上经历了从企业债券到公司债券,再到债务融资工具的演变过程,反映了我国公司债券融资政策的历史变迁。三种债券均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具有“还本付息”“有价证券”和“集体因素”的属性,理应适用相同或相似的私法规则,一并适用《公司法》公司债券规则。公司债券表彰的是金钱债权,但因其具有有价证券和集体因素,从而有别于金钱借贷合同。在处理公司债券纠纷时,不应简单适用合同解除的民法规则。立法机关在修改《公司法》中,应当重视公司债券的有价证券地位和集体因素,发展相对独立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分类引入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减少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过度控制,指导形成统一的公司债券纠纷裁判规则,推动形成符合市场化和法治化要求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